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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社群頭貼不放合照遭夫痛毆、持刀追砍 法官判准離婚】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 判決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兩造於112年7月26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乙○○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兩造之現戶戶籍謄本在卷,首堪認定。
2.原告主張被告婚後因販賣毒品經臺灣○○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係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甲○○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被告未上訴而告確定,而被告現經臺灣○○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緝中,以及被告另經臺灣○○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等節,足堪認定。
(三)、從而,原告以一個聲明,三個請求權基礎,擇一請求本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依前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據以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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