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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未成年車手詐財 拖累母親遭判連帶賠償100萬】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8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顏○○、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被告顏○○自民國(下同)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被告武○○自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武○○連帶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年度○○字第○○號宣示筆錄在卷可稽,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再按民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查被告顏○○以前述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武○○為被告顏○○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被告顏○○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被告顏○○自114年3月29日起、被告武○○自114年4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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