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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媽外遇跟小王跑了 父死慘被丟到育幼院!2孩真的怒了】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丙○○、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61歲,為已成年之聲請人二人母親,又依照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相對人名無財產,110至112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均為0元,足認相對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之情。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相對人即負有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離)園證明書、○○商業銀行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為證。復依證人簡○○即聲請人二人之堂姐到庭證述:(在聲請人二人出生前後,相對人有無離家出走過?)有,時間不記得,原因是相對人與一個原住民出去,就沒有回來了。(這個時間維持多久?)不太記得,最少應該有半年。(己○○後來去世,相對人與聲請人們如何維持生活?)己○○去世後,我媽媽將聲請人二人帶去孤兒院。(當時相對人在哪裡?)就不見了,跑了。我記得乙○○剛在學走路的時候,相對人就不見了,所以我媽媽就將聲請人二人帶去孤兒院。(聲請人二人在孤兒院期間,相對人有無回來問你們小孩在哪裡?)從來沒有回來過。(就你所知相對人有無去孤兒院探望過?)沒有,就消失了,一直到現在等語,核與聲請人前揭主張大致相符,足認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二人自幼即被送入育幼院,未受相對人扶養,相對人未善盡父親及扶養責任等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在聲請人二人年幼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母應盡之責任,且對聲請人二人全然不聞不問,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由聲請人二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故聲請人二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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