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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教召「逾期2天才報到」 後備軍人判刑2月】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 判決主文:
賴○○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為後備軍人,依兵役法規定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本應依○○市○○○○部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前往○○市○○區○○路○段○○○巷○號之○○○○活動中心報到,而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送達○○市○○區○○街○○○○號○樓之賴○○住處,由賴○○之父賴○○簽收後轉知賴○○。詎賴○○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令後,明知應於上開時、地向指定部隊報到,參加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時前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後備軍人連訪基本資料調查表、○○市○○○○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賴○○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受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桃原簡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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