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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南投男走出草屯分局 持木棍砸警車玻璃遭判刑4月】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王○○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於民國114年1月12日10時47分許,在址設○○縣○○鎮○○路○○○號之○○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暨○○派出所(下稱○○派出所)前,見○○縣政府警察局所有、○○派出所警員所保管職務上掌管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務小客車(下合稱上開警用巡邏車)停放在○○派出所前,明知上開警用巡邏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竟基於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手持木棍揮擊上開警用巡邏車之前方擋風玻璃,致上開警用巡邏車前方擋風玻璃因此而損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因○○派出所警員賴○○發現上開警用巡邏車前方擋風玻璃遭毀損,當場查獲王○○並扣得木棍1支。
(二)、法院判斷: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公務電話紀錄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現場車損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2.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僅因細故,率爾以附件所載方式損壞附件所示之警用巡邏車,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尚知坦承犯行,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持以供本案犯行所用之木棍,非被告所有,復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投簡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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