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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喝酒還開車!舞廳妹撞死晨運婦 判賠200萬】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一項第1款、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3日5時30分許至同日7時20分許,在○○市○○區○○○街○○巷○號○○樓之○○友人住處飲用百威啤酒1瓶半、華麗巨峰葡萄冰結調酒1瓶、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7時23分許,自○○市○○區○○○街與○○街口附近停車格,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7時25分許,沿○○○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與○○路作左轉彎時,因飲酒、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有行人孫○○沿○○路由西往東方向步行,遭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追撞,孫○○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胸部鈍力傷等傷害,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因傷重於同日22時53分許不治死亡。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就本件車禍事故賠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80元及強制險死亡給付2,000,000元,共計2,001,080元,被告因係飲用酒類、吸食毒品後駕駛汽車發生本件車禍事故,原告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在前開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告之請求權。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1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既於本院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001,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35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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