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親自簽收教召令卻未報到 後備軍人慘了!判刑結果出爐】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 判決主文:
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係○○市○○○○部列管之後備軍人,籍設○○市○○區○○街○○號,依○○市○○○○部所發教育召集令,指定應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前往○○縣○○鄉○○村○○路○號「○○營區」報到。該教召令於111年4月20日以郵寄方式送達至王○○所設籍之○○市○○區○○街○○號,由其本人簽收。詎王○○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市○○○○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部地區○○○○部隊訓練中心111年6月16日函所附○○市○○第○旅第○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公務電話紀錄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在卷可按。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王○○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軍人,明知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而未參加教育召集,亦未依規定請假,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所為有所不當;並衡酌被告前有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及其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暨其影響國家召集作業及戰力減損之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