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老父年輕坐牢未養家「年收不到3千元」 法院判女兒免扶養】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於00年00月出生,現年63歲,自109年6月14日起即陸續因案多次入監服刑,現亦因案在監執行,111、112年有所得新臺幣(下同)1,825元、2,787元,名下無財產,兩造就上情均未予爭執,足認相對人確已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對相對人有扶養義務,堪以認定。
(二)、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甲○○離婚後迄至聲請人成年為止,對其未盡扶養義務,且多次因觸犯刑案入監服刑等情,除經相對人到庭坦認無訛,堪以認定。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本於父母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自應依法對聲請人善盡其扶養義務。詎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即78年7月21日)後未久,即因涉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於79年1月15日確定在案,嗣經入監服刑,惟出監後又陸續涉犯毒品、竊盜、贓物等刑案,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入監服刑,此觀相對人之前開相對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簡列表等件自明,顯見相對人於聲請人成長過程中長期缺位,從未善盡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又兩造已多年未聯絡,雙方情感疏離,早已形同陌路,毫無親情可言,足認相對人於聲請人之成長過程中,對於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核屬情節重大,如仍令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之責,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所負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