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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間動粗拍醫師後腦杓 南投男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詹○○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詹○○於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3時5分許,陪同其岳父范○○至○○縣○○鎮○○路○段○○○號○○醫療社團法人○○醫院(下稱○○醫院)○○大樓2樓心臟內科門診室,就診治療,於主治醫師高○○向范○○解釋病情而執行醫療業務時,詹○○因不滿高○○之解釋內容,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徒手拍打高○○之後腦勺,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高○○執行醫療業務。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3.證人即○○醫院門診護理師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4.證人高○○之執業執照影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證人張○○之識別證影本、○○醫院醫療暴力通報陳述書各1份、現場照片4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2.爰審酌被告僅因家人病情溝通問題,竟然率爾拍打醫事人員,不僅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並且危及醫事人員安全,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雖有和解意願,但迄未達成和解或賠償,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庭經濟情況勉強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其品行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投簡字第 13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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