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少年車手捲53萬元⋯被害婦討錢連他爸一起告!父喊窮只能賠10萬 下場曝】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三)、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273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蔡○○前揭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因而交付系爭財物予蔡○○,並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208,000元,致原告受有534,000元之損害等情,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核閱屬實,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次按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施以詐術詐騙原告,使原告交付系爭財物予被告蔡○○,被告蔡○○再將系爭財物放置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致使原告受有損害534,000元,被告蔡○○所為行為應與詐欺集團成員成立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侵權行為,被告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查本件被告蔡○○係00年0月出生,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行為時已有識別能力。又被告蔡○遠為被告蔡○○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對於被告蔡○○負有保護與教養之權利義務,依前揭規定,自應與蔡○○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1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