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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男看不慣路旁擺飼料碗 1次10個「全丟了」遭判刑?】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於民國114年8月24日18時許,在○○縣○○市○○路○段○○巷○○號前等待垃圾車時,因見曾○○將裝有貓飼料之飼料碗10個放置該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拿取前開飼料碗,連同飼料一併丟棄入垃圾車內,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曾○○。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廖○○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2.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被告不思以平和理性之方式溝通,率爾以附件所載方式毀損告訴人曾○○所有裝有貓飼料之飼料碗10個,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投簡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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