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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藤遭砍求償鄰居12萬! 男不服判賠5千抱"巨大瓠瓜"陳情?】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216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二、 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被上訴人鋸除上訴人所有之瓠瓜藤蔓及枝葉範圍為1棵:
1.自上訴人於112年11月27日製作警詢筆錄時所提出現場照片及刑事庭囑託員警於113年4月間所拍攝現場照片觀之,現場瓠瓜藤蔓確有1棵遭人為鋸除之痕跡,且遭鋸除藤蔓連同依附其上之枝葉亦掉落於該處,斯時遭鋸除部分之未掉落之藤蔓及枝葉尚屬綠嫩、水分充足,數日後已顯枯萎下垂,並於數月後完全乾枯等情,堪認上訴人主張所有之瓠瓜藤蔓及枝葉確有1棵因被上訴人鋸除而枯死可信。被上訴人抗辯瓠瓜藤蔓及枝葉未枯死等語,並不可採。
2.又上訴人主張遭鋸除之瓠瓜藤蔓及枝葉尚有其餘2棵遭鋸除而枯死,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外,且依上開現場照片亦未見有其餘2棵藤蔓遭鋸除之情,是上訴人此部分未舉證證明,所主張尚難採信。
(二)、上訴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何?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關於損害賠償之數額,固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被上訴人鋸除上訴人所有之瓠瓜藤蔓及枝葉1棵導致枯死一情,業如上述,且依上訴人112年11月27日所提供現場照片觀之,該遭鋸除之瓠瓜藤蔓及枝葉確已有開花之花苞存在,是已可認被上訴人鋸除上訴人所有之瓠瓜藤蔓及枝葉1條導致枯死,已使該原本得生長瓠瓜之花苞因而死亡,而無從收成,確已造成上訴人之損失。
3.至上訴人主張瓠瓜藤蔓遭鋸除時,當時瓠瓜剛開花,生有30多棵瓠瓜,其中5棵瓠瓜已長有8斤重以上,但因被上訴人將藤蔓頭部及枝葉鋸除,5棵大瓠瓜有不見的、也有停滯不長而枯死的,包括其他30多棵小瓠瓜全部枯死等節,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外,且自上開現場照片並無顯示有何已長成瓠瓜掉落地面或藤蔓有瓜果遭摘除遺留蒂頭之情形,亦無從看出有上訴人主張30多棵小瓠瓜之情節,尚難認有上訴人所主張之損失。
4.又上訴人主張一棵藤蔓可以收成60棵、每棵瓠瓜約40、50斤、市場價格50元等節,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此部分雖據上訴人提出網路新聞、網路影音、瓠瓜照片、網路批發價格資料及瓠瓜照片為證。然自上訴人所提出上開資料觀之,網路新聞既特別將逼近50台斤之瓠瓜列為新聞,可見超過一定重量之瓠瓜甚為罕見,並非常態,此可由新聞內文中僅提及最大顆的重量逼近50台斤等語及上訴人於另處所栽種之瓠瓜照片亦未達到40至50台斤等情可證。
5.另參以上開現場照片顯示本件上訴人種植瓠瓜之方式,係讓瓠瓜附著於周圍樹木攀延生長,瓠瓜生長於距離地面一定之高度,並非於地面攀延栽種。若每棵瓠瓜均重達40至50台斤,則藤蔓勢必無法支撐瓠瓜重量而斷裂,尚難認上訴人種植於該處之瓠瓜藤蔓之生長方式及環境可供瓠瓜長至40至50台斤,是上訴人主張並不可採。
6.惟被上訴人鋸除上訴人所有之瓠瓜藤蔓及枝葉1條導致枯死,已使該原本得生長瓠瓜之花苞因而死亡,而無從收成,確已造成上訴人之損失,業如上述。
7.本院審酌上訴人所種植係學名為葫蘆瓜(lagenaria siceraria ),俗名「匏仔」或「蒲仔」、「牛腿蒲」之瓠瓜、種植處所為臨近公有地旁之私人土地、種植方式為攀延其他樹木生長並非專區種植,上訴人自陳另處種植瓠瓜,一年大約收成40幾顆,有的被偷、部分壞掉、大多自己吃、有的送人及有人買的話就以一斤60元出售等一切情況,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上訴人之損失為5,000元。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0元,及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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