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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子超人」遭政府噴灑農藥毒殺?網友造謠遭判刑,真相曝光!】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三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邱○○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明知在網路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而生損害於公眾,仍基於散播有關災害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起,在○○市某處,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帳號名稱「邱○○」公開張貼附表所示內容之不實訊息,造成民眾恐慌,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邱○○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2.被告貼文之網頁照片13張、○○部○○局○○○○站蒐證報告1份。
3.○○網頁、○○部新聞專區網頁、闢謠專區網頁、○○○○○○中心網頁各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之散播不實訊息罪。
2.被告前後數次發文行為,係於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3.爰審酌被告素行,又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對社會大眾所造成之危害及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尚輕,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系畢業,家中還有父母、妹妹、配偶,目前回家照顧父母,現在無業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02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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