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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玩手遊 陸軍一等迫砲兵不甩上士裝備保養命令下場曝?】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判決主文:
蔡○○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抗命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涉犯對長官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2月間為○軍○兵第○○○旅步○○步○連之○等迫砲兵(於114年2月22日已退伍),於113年12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軍○兵第○○○旅步○營○連之○○室,基於違抗上級長官命令之犯意,無視其上級長官即○軍○兵第○○○旅步○營步○連上士張○○命令要求蔡○○應立即將手機收起以進行迫砲課程,仍執意完成手機遊戲,藉此違抗上級長官所下達命令。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於憲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於憲詢及偵查中、證人崔○○、莊○○、蘇○○於憲詢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軍○兵第○○○旅步○營步○連事發經過報告書、○軍○兵第○○○旅步○營常備兵生活公約、○○○兵隊受理報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抗命罪所稱命令,兼括書面、口頭及其他形式(司法院23年院字第1150號解釋參照),其具體意涵係指「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合法命令」。依歷來實務運作之見解,對於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所稱命令,可歸納其要件如下:⑴命令須為合法。⑵命令內容須為上級機關或長官職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國防部46年準諮字第012 號令參照)。⑶命令不以作戰或與作戰有關者為限,祇須與軍事有關即足。⑷命令內容必須明確,不致使行為人誤認有選擇餘地。(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42號解釋、國防部82年勸劭字第1304號令、86年則刊字第1210號令參照)。
2.經查,該單位上開命令表面雖非直接與作戰有關,惟命令內容關係迫砲作業課程而與軍事有關,而是時身為○軍○兵第○○○旅步○營步○連上士張○○本於被告上級長官之職權,對被告所下達應立即收起手機進行課程之命令,內容實屬合法、明確,被告對於該所下達之命令並無選擇之餘地,自屬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所稱與軍事有關之命令甚明。
3.末按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抗命罪中之「違抗」,包括就與軍事有關之命令積極抗拒行為或消極不作為在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所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罪。
4.爰審酌被告蔡○○行為時係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於上級長官進行迫砲保養之課程時,違抗命令而不收起手機,執意完成手遊,顯見其漠視軍人倫理及軍紀,減損幹部對部隊之領導威信,更已嚴重危害軍隊紀律,所為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軍簡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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