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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夫出軌、豪賭輸光逃大陸!黑道上門問子女討債 法院裁定免扶養?】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第2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聲請人依附表之方式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丙○○學貸資料及聲請人乙○○借貸資料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查相對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前案紀錄表及相對人財稅資料附卷可稽。依相對人上開財稅資料顯示,其並無任何所得收入,應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另證人即第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相對人為何沒有照顧及扶養聲請人?)一開始都是我在扶養三位小孩,相對人都沒有幫我扶養小孩。」、「(問:該情況持續多久?)結婚之後第2年(約民國72年)之後,相對人開始沒有工作,之後我就擔起扶養子女的責任。」、「(問:相對人是否在外欠債?黑社會有上門討債對你及聲請人恐嚇、毆打、擄走年幼聲請人?)相對人有在外面欠債,且很少住在家裡,是跟小三住一起,偶爾回來就是跟我要錢。大概是從相對人沒有工作之後(約民國72年)這事情經常發生、無預警的,常常不同人來要債,有時候一天來好幾個,有時候二、三個月來幾個,我做生意為了養家,還會有債主來搬東西抵債,那些人說是酒店的,說什麼相對人跟小三去喝酒,還會對我恐嚇,大概四、五個人圍著我逼我還錢,但我們生活很困難沒有辦法還錢,還曾經綁我的小孩(大概國中、國小,我記得乙○○那時大概三、四歲),是要逼我們還錢,但不清楚相對人如何欠債,因為他很少回來,回來就翻箱倒櫃、偷我的存摺、跟我要錢,我們就是提心吊膽過這樣的生活。之後相對人去○○,消失了,我們就沒有相對人的聯絡消息,我有來法院訴求離婚,應該是民國101年的時候,之後我們就沒有聯繫。」、「(問:相對人係於80年間外遇?)很久以前就有了,70幾年就跟小三住一起,相對人沒有工作幾年後就跟小三住一起了。相對人若有回家,有時候一個月或一個禮拜,回來都是三更半夜,回來一下翻個東西、拿個東西,隔天就離開,會在家裡過一夜,相對人回家的機會很少,但相對人有回來我們就會害怕,因為他回來之後就會有人來找我們,是我們的災難。」、「(問:由何人扶養聲請人長大?)3個小孩都是我一個人扶養長大,有時候經濟困難會請求娘家的支柱,曾經沒有錢繳房租,就會回去○○娘家住幾個月,在○○那邊做個小生意賺錢,也擔心父母,擔心又回來○○租房子,這樣來回好幾次。」、「(問:離婚後聲請人如何生活?相對人有無拿生活費給聲請人?)都沒有聯絡,也沒有拿錢給小孩生活。」、「(問:相對人他都不在家也沒有拿錢回家,這件事情是在大女兒出生後就這樣嗎?)是的。那時候大女兒一歲,相對人的父母經商失敗後,相對人就沒有工作,也沒有拿錢回家,由我一個人照顧孩子。」、「(問:二兒子出生之後,相對人也是同上的情況沒有養家嗎?)是的,相對人沒有工作之後就沒有負擔養家的責任,全部所有的責任由我一個人擔當。」等語。
(三)、又聲請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從我有印象的時候,相對人就沒有扶養我們。黑社會的事情我也有遇過,小時候走進來的陌生人不知道是否要討債還是客人,從小在恐懼中長大,因為媽媽從小就一個人扶養我們長大,媽媽做小生意,從小我們就跟媽媽一起做生意,知道媽媽有多辛苦。印象中相對人回到家就是跟媽媽要錢,好幾次相對人離開之後,媽媽哭著說錢都被拿光了等語;聲請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討債生活持續非常久,我大概國中的時候有去工作,家裡不好過,討債的事情真的非常常發生,常被打,在這個過程中相對人從來不會出現,會來的只有警察,我不知道相對人對於照顧孩子及家庭的責任有沒有覺得我們是他的孩子,我們是否連陌生人都不如,對這個父親滿失望的,他只會跟我們討錢,過年的時候不會出現家裡,會出現也是跟我們要錢、拿去賭博等語;聲請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我年紀比較小,印象就是黑社會來家裡討債,家裡沒有錢,讀書沒有辦法繳學費,也因為相對人的關係沒有辦理就學貸款。討債就是每天都有陌生人來家裡,有一次媽媽、姐姐、哥哥不在,黑社會來討債,相對人也只是來家裡看一下就走,我差點被黑社會帶走,剛好姐姐回來發現就沒有發生。但相對人完全沒有關心也當作沒有發生這些事情等語。
(四)、參酌證人上開證述及聲請人陳述,堪認聲請人於出生後均係由證人照顧,且相對人未負擔聲請人之生活費及其他費用,於離婚後亦對聲請人不聞不問,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近20年,情節實屬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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