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驗尿超標2倍!軍人抽喪屍煙彈毒駕被逮 判刑6月、罰金1萬?】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 判決主文:
李○○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14年5月2日20時許,在其位於○○市○○區○○○路○段○○○號之住所地內,以電子菸加熱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後,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超過○○院公告標準值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5月3日2時30分許,自位於○○市○○區○○○路○段○○○號之住所地,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市○○區購物。嗣於114年5月3日3時40分許,駕駛前開車輛行經○○市○○區○○路○段○號前時,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方攔查,經警方取得李○○同意後,依法對其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4顆,並經警方於114年5月3日4時40分,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依託咪酯陽性反應,且依託咪酯濃度達103ng/mL,已逾○○院公告之濃度值依託咪酯50ng/mL,而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2.○○市政府○○局○○○○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股份有限公司濫用新興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3.○○市政府○○局○○○○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與扣案物品照片。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政府大力推動反毒工作並宣導毒駕禁令多年,被告竟於施用毒品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他人及自身安全、財產造成之危害至鉅,實應予嚴懲;惟考量其犯罪後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行為時之年紀、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駕駛自用小客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及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軍交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