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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誤喝安非他命過濾水身亡 毒蟲父判刑6月?】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范○○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范○○(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另案偵辦)係范○○(女,民國100年生)之父親。范○○本應注意范○○係發展遲緩障礙之人,范○○對范○○有採取安全妥適照護之保證人地位,惟范○○仍疏於注意,將施用毒品安非他命類之吸食器,放置在○○縣○○鄉○○村○○○段○○號家中客廳電視櫃,范○○判斷能力不足,無法辨別,而於114年7月24日前不詳時間,在上址,飲用該吸食器內摻有毒品之過濾水。嗣於114年7月24日18時許,范○○在家中客廳,發覺范○○臉色有異,經叫喚無回應,隨即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將范○○送醫急救。惟范○○仍於同日20時34分許,經搶救無效死亡。嗣相驗范○○之屍體,經採取范○○血液1瓶,送請○○部○○○○所鑑定,檢出Amphetamine(安非他命)濃度達0.100μg/mL及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達14.433μg/mL,因而查獲。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2.被害人范○○死亡案件,經檢察官相驗,製有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縣○○局就被害人范○○救護紀錄表影本、刑案現場照片(含相驗照片)、○○○○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情說明書、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實驗室報告、急診病人護理照護紀錄單、死亡通知書、到院前心跳停止(OHCA)病摘、被害人范○○個別輔導重點紀錄、傷病清單、出缺席統計紀錄表。
4.○○部○○○○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影本。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被害人范○○之父親,對范○○有採取安全妥適照護之保證人地位,竟疏於注意,將施用毒品安非他命類之吸食器,放置在與范○○同住之住所家中客廳電視櫃,嗣因范○○判斷能力不足,無法辨別而誤飲用該吸食器內滲有毒品之過濾水,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為誠屬不該;併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另考量獨立告訴人○○縣政府於本院審理時稱,這個案件尊重檢察官的調查結果及起訴法條,但就本案案發這週被告的疏忽行為,被告要負最大責任,希望從重量刑等語之意見;併參以被告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無其他子女、不需扶養任何家人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之過失情節及過失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至未扣案之吸食器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其欠缺將該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亦非違禁物,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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