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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仲花15萬教唆他砸店被判刑3月 不夠付罰金他社群開撕又被判刑?】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林○○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與黃○○為朋友關係,前因受黃○○委託而涉犯毀損罪,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沒收確定。詎林○○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1.林○○認其係受黃○○教唆而為犯罪行為,遂要求黃○○分擔上開易科罰金及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半數12萬元,經黃○○拒絕給付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2日期間,在不詳地點,多次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恫稱將公開黃○○上開刑事案件,及黃○○與范○○交往等個人隱私內容,使黃○○因而心生畏懼,然因黃○○未給付財物而未遂。
2.林○○因不滿前開恐嚇取財之行為未能得逞,復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分別於113年12月22日16時45分許、同年月23日14時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社交軟體臉書暱稱「林○○」,接續在黃○○私人臉書頁面及其官方粉絲專頁「○○」發表「教唆我去砸○○○○○○店的黃小姐,刑事判決出來了,一直閃避,背著老公在外面跟人偷情三年,跟舊同事全部搞砸人際關係」等留言,並張貼其與黃○○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內含黃○○診斷證明書及判決書之照片),以公開2人涉及上開刑事案件之內容,及黃○○與范○○(另以○○○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交往等個人資訊,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而足生損害於黃○○。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3.告訴人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4.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
5.告訴人與被告林○○LINE語音錄音檔案光碟1片及其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6.「○○」、「○○」之臉書留言內容截圖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2.被告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間,基於相同之犯意,持續為留言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3.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率爾在社群平台張貼含有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照片內容,使告訴人之隱私受到損害,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103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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